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到底是发放的

2015-06-27 16:12: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廉租房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怎样发放的?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吧!我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如家庭愿意将原住房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全额面积标准配租;如家庭不愿退出原住房,按差额面积配租。

问: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40元。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设有低限和高限,其中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较低限额为550元;月租房补贴较高限额为1500元。远郊区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较低和较高限额标准。

问:租赁住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并与房主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起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问:房屋出租人每月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答:配租家庭和房屋出租人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底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签订合同的下一个月开始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问:家庭每月获得政府租房补贴550元,找到月租金为600元的住房,多出来部分房租由谁负担?

答:按照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问:如果家庭配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该怎么办?

答:如果家庭在市场中承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请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家庭可以到市场中另外租赁住房,并到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必重新办理资格审核。原房屋的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配租到住房?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摇号活动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按顺序挑选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问: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答:申请人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问: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问:家庭配租的廉租实物住房是否可借给朋友居住?

答: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问: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问: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问: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