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保障房申请资格 须符合的条件公布

2013-07-19 12:3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长沙保障房申请资格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长沙保障房申请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住房困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整理/记者杨杰妮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