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积金政策放宽 烟台可公积金异地贷款

2015-09-06 19:49: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8月3日,较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炉,多方面政策均有所放宽,需要买房的或者想买房的快来看啦!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较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商贷可转公积金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方面,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出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无论从公积金提取、异地贷款等众多方面都予以放宽,对于有买房需求的同学无疑是个好消息,打算买房的赶快行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