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私自换按揭银行定金打水漂

2016-12-08 10:03: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买家私自换按揭银行 9万定金打水漂

2014年12月28日,陈女士和卖方鲜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90.5万元价格购置后者名下的一套房屋。房屋以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的方式办理后期赎楼、过户及相关还贷手续。

陈女士称,在合同签订后,她就将购房定金及首期款全部支付完毕,但鲜女士拒不配合办理赎楼手续,造成房屋相关手续时至起诉时都未有进展。

鉴于此,陈女士认为鲜女士违约,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鲜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二、鲜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赎楼及权属变更(过户)手续;三、鲜女士支付原告违约金90500元等。

卖方反诉成功 解除合同庭审中,鲜女士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原定10万元的定金,陈女士仅支付了9万元,而且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向她要求退还定金,以方便其做银行流水,申请抵押贷款。后鲜女士多次催促陈女士补足定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但陈女士多次推诿。

鲜女士从中间方处得知,陈女士在2015年2月9日才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料准备齐全,于2015年3月10日送交银行总部申请贷款。但是,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陈女士排名前列次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只获得了六成的贷款审批,即首付要四成。陈女士未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补足差额,而是私自更换了贷款银行,此行为并未获得鲜女士的同意,严重影响鲜女士收取购房款的进度。

鲜女士认为,陈女士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二、陈女士向鲜女士支付违约金(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女士因自身原因导致后续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延迟,已远远超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关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资料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同时未经卖方同意,私自更换贷款银行的行为也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所有请求,并判令解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判决鲜女士没收陈女士已付购房定金9万元。

小贴士:

在二手房买卖当中,如果买方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申请到银行按揭,又不愿意一次性付足房款,或者不按照合同交齐首付、定金等,按照相关规定,之前交纳给卖方的定金往往是不被退还的。因此买房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了解个人银行信用等种种条件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