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17-01-07 09:3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原廉租住房吗?答:包含。2014年我市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此办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原廉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是谁?

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选择期房的申请户入住前需要复核准入资格吗?答: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需要对待入住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书面通知待入住家庭。

四、办理入住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提供选房结果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已退(未领)租金补贴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需要办理的手续有: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住宅使用说明书。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的住户其监护人还应当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多长?

答: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具体租期市保障中心可根据承租家庭收入层次、济南居住证期限和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确定的?还会调整吗?

答:我市现行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家庭收入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共分四类六档。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1次。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收取?

答:按月、按季、按年收取均可。若要退出公租房,不足1个月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八、公租房的日常租赁管理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入户检查、诚信申报、资格复审。

九、入户检查主要检查什么?多长时间检查一次?

答:入户检查主要检查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是否自住或闲置、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每年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行为的承租家庭,管理单位有权增加入户检查次数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租赁期内承租家庭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申报吗?

答:如果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1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如实填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十一、租赁期满后想续租怎么办?

答:期满想续租的承租家庭可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复审。符合条件且未违约的,准予续租;不符合条件或有违约行为且不纠正的,管理部门出具终止租赁的书面意见。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调换吗?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承租家庭因身体、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应在原配租住房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市保障中心进行申请登记。

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该家庭保障标准的,准予互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

(二)重新摇号选房。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十三、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还能继续承租该住房吗?

答: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后需要重新审核,若该家庭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可继续承租该住房;若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终止租赁关系,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若主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审核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应重新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作为主申请人,与受托机构改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十四、承租资格多长时间审核一次?

答:资格复审时间点原则上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也就是说,合同是一年期,资格复审就是一年一审;若是五年期,资格复审就是五年一审。

十五、租赁合同到期后希望继续续租怎么办?

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2个月内完成复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未有违约的,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有违约行为且不纠正的,出具终止租赁的书面意见。

十六、租期未到,承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如实填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可以继续承租的决定。

十七、原廉租房家庭因收入、住房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怎么办?

答: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将现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费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对应的档次缴纳;

2.腾退现有住房,若符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3.申请调换住房,若原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后,保障家庭缴纳租金确有困难,可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可调房源内申请调换租金较低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十八、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公租房的违规情形有哪些?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使用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十九、承租家庭对管理机构做出的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公租房的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承租家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退回的,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哪些情形属于必须腾退住房的?

答: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哪些情形在腾退时可以安排搬迁期?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腾退住房时,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二十二、搬迁期内租金如何交?搬迁期满确实无住房搬迁怎么办?

答: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确无其他住房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可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二十三、公租房能迁户口吗

答: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名下没有房产且有迁移户籍需求的,可以把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但退出公租房时,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十四、公租房的物业服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主要有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公共区域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环卫设施的接受管理、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等事项;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其他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等。

二十五、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怎么交?

答: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按照我市普通住宅三星级标准服务,具体缴纳标准按照家庭收入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物业服务费”,参照租金标准的划分共分四类六档,详见下表:

二十六、公租房小区内关于停车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小区内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和地上停车位,通过租赁的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的停车需要,租赁费标准按照济南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在小区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3)外来车辆停放管理参照济南市普通住宅小区外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公租房承租使用房屋时能装修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时,应当保持入住时房屋和设施设备原状,严禁擅自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修。未经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十八、住户出现哪些行为,管理机构、服务企业和其他住户有权和义务报告执法部门?

答:住户若出现以下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赌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社区环境等,管理机构、服务企业和其他住户有权和义务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二十九、公租房承租户缴纳租金时,管理机构是否出具发票?

答:必须出具。管理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未出具通用票据的,住方有权拒绝缴款。

三十、承租家庭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家庭通过隐瞒家庭状况变化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十一、承租家庭若有下列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

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该给予以下处理:(一)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二)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三)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四)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