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常用的卖房欺诈手段 你知道吗

2017-01-20 14:44:25   来源:搜狐焦点网

对于很多购房者而言,花尽毕生积蓄只希望可以买到放心的好房子,但在当前缺乏完善机制的房地产行业环境下,老百姓买房如同博弈,困扰重重,有些无良地产商甚至欺诈购房者,到底哪些属于欺诈行为呢,话不多说,往下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面对这些购房陷阱,买房人该如何应对呢。总的来说,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还财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买方可据此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像(一)(二)这种情况,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做出了比《合同法》更为明确的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三)(四)(五)的情况,《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买方在《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