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用新版《买卖协议》,会有哪些变化?

2017-03-07 10:29:57   来源:搜狐焦点网

自2017年3月1日起,天津将启用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新版内容主要涉及协议超时、资金监管、转移登记时效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更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协议》。新版《买卖协议》,会有哪些变化?

1、新版《协议》超期的,系统将自动删除。

为了防止存量房屋交易中,买卖任何一方恶意违约或不积极履行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2017年3月1日以后网上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自《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过180日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协议信息将从天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自动删除。该内容在《协议》填写说明中进行了明示。

2、一次性付款,可自愿选择是否资金监管。

根据天津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关于“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规定,《协议》对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增加了是否接受天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选择条款,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甲乙双方同时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3、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将全额资金纳入资金监管。

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中关于“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监管房屋价款为全部房屋价款”,并明确了乙方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账户。同时为了防止乙方故意拖延贷款办理时间,造成甲方损失,《协议》同时规定了乙方办理完毕贷款手续的时间。

4、新版双方自行约定转移登记时间,时间不能超过180天。

《协议》将原规定的“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修改为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但是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时间,在存量房屋网签系统中自动锁定为不超过打印协议之日起180日。

资料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