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称卖房不知情状告儿子 儿子认可

2017-03-22 13:41:4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5年4月1日,张某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是其母亲张某莲。原来1986年母亲张某莲与父亲张某财建了一栋楼房,该房于1989年1月2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张某财(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后张某财意外死亡。2008年,张某辉与张某泉签订了契约,约定由张某泉出资20万元向张某辉购买该房产。事后,张某泉按照约定付清了20万元房屋转让款,张某辉将房屋的交付给了张某泉。2015年4月1日,张某莲以张某辉隐瞒其出卖房产,以致其在2014年6月份才知道卖房真相为由将张某辉、张某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返还房产。

在庭审中,张某莲认为张某辉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卖给张某泉侵犯了其权益,契约无效。被告张某辉在庭审中承认其是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与被告张某泉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而被告张某泉辩称,2008年9月23日其与张某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由代笔人张某环执笔写的,其本人、张某辉,还有见证人张某清、张某环均在契约上签了名,当要求张某莲签名时,张某莲说其儿子张某辉签名了就可以,所以契约上没有张某莲的名字。但当时张某莲是在现场的,其是知情并同意卖房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张某莲亲手交给张某泉,中间人张某清、张某环均可见证。契约签订后第二天,张某莲一家就搬离了该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本属于张某财和张某莲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张某财已在1989年死亡,因此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财死亡后,其名下的一半份额由张某莲、张某辉平均继承。2008年9月23日张某辉与张某泉自愿订立契约并交付20万元价款时,张某莲本人就在现场,并没有表示异议,虽然其没有在契约上签名,但可推定其默认该契约。而且张某莲第二天就开始从该楼搬东西回其老家居住,因此应视为其同意该契约。知情人张某清、张某环等人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张某莲诉称其直至2014年6月份才知道该楼房被卖,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张某泉一直知道张某莲一家居住在该房里,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莲在场的情况下,张某辉能代表其全家出卖房屋。故张某辉与张某泉签订契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张某莲签订契约。另外,张某泉与张某辉自愿订立契约并支付了20万元价款,张某泉在签订契约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的合同相对方,从签订契约至张某莲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泉已对该楼房管理使用了六年,其对该楼房的权属构成善意取得。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人们都说做生意讲究的是一个信字,同样房产交易中也离不开这个信字,纵观各类二手房买卖纠纷均是由于买方或卖方诚信缺失,不守承诺引发的。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留下隐患,双方在交易中须多留个心眼。

在购买前,购房者应对房产有个全面的了解,可通过房地产管理局、卖房者邻里或亲戚全面了解该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否齐全,是否会出现一房多证,产权人是否明确,是否为共同产权,是否已经抵押(抵押期限)等情况。双方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应详细明确约定房款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房屋若有共有人则须要求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一旦发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