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未与业主签合同 业委会能收物管费吗

2017-04-10 14:42:47   来源:搜狐焦点网

没有与业委会签订物管合同并质疑业委会收取物管费的合法性,该不该缴纳物管费用?这一看似简单的纠纷,经法院一审、再审后,当事人又向检方提出了监督请求。前天,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监督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就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这起案件的原审被告人为武某某,家住汉中门大街某小区。因物业费缴纳问题,武某某被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告到建邺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武某某多年未缴物业管理费属实,其以该小区业委会不能从事物业管理为由拒缴物业费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武某某支付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2624.54元,乘坐电梯费450元,合计3074.54元。

因这是一起小额诉讼案件,判决后即生效。

由于不服判决,武某某向建邺区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去年12月8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武某某的再审申请。

今年1月16日,武某某向建邺检方提出监督申请。经审查,武某某的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建邺检方依法受理审查并于前天召开了听证会。

武某某在监督申请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单位,业委会主任自然也不是法人代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徐某某担任主任的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获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属非法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未开立银行账户,所收费用均在私人手中,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业委会收取物业费无法律依据,属非法物业,非法收费。

武某某称,其至今从未跟业委会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且业委会主任剥夺了其全家乘坐电梯的权利(没有电梯间门卡,一直走楼梯回家)和“通信自由权利”(信箱被封)。建邺区法院仅凭一张莫愁湖街道出具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备案登记表,即作出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并驳回再审申请明显不当。

在前天的听证会上,建邺检方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方代表发表了意见。建邺检方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大家的意见,作出是否支持监督的决定。(南京日报(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