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意向书后 开发商涨价应返还定金

2017-09-12 09:13:32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4年3月26日,韩某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楼盘,根据置业顾问提供的置业意向书,韩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预定了一套商品房。意向书中约定,该套房屋建筑面积96.7平方米,售价每平方4165元,总价40万余元,按揭优惠1%,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2%,并赠送阁楼,韩某要在意向书签订后的15日内支付首付款,开发商不得将预定房源再次出售。签订意向书后,韩某当场给付2万元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12天后,韩某联系交纳首付款。置业顾问却答复,因房屋面积和单价有变化,暂时停止支付房款,具体时间等电话通知。后置业顾问告知,预售房面积缩减至82.18平方米,房屋价格为50万元。韩某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坚称房价随行就市,不存在违约行为。交涉未果,韩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韩某定金4万元,酌定赔偿韩某信赖利益损失4万元。

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是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协议,它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双方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法律确认的一种书面凭证。其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购房款的计算及交付、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等。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韩某与开发商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签订了签约意向书,应被认定为预约。韩某与开发商之间所签订的意向书以将来订立本约为内容进行预约,则应当对其订立本约的行为进行强制,若因预约一方当事人拒不签订本约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基于信赖利益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由于开发商就韩某所选中的房屋进行价格调整时,违反约定的房屋面积与价格,导致本约未能成立,也导致韩某不能获得依照预约享受的优惠。所以,开发商应当对自己的恶意磋商行为,向韩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韩某给付2万元作为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该2万元符合担保的形式,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韩某所给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