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热点仍是房地产!货不对板该怎维权?

2017-03-16 11:28:41   来源:搜狐焦点网

315刚刚落下帷幕,投诉热点就已经霸占了媒体头条!

哪个行业被投诉得最多?

不负众望:房地产行业妥妥地成为了热门!

涉及房地产投诉多因虚假宣传

2016年,广东受理的虚假宣传问题投诉激增,消费者对虚假宣传投诉增长到1.6万件,增长了8.5倍。涉及互联网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投诉增多。房地产投诉多为集体投诉,消费者多、数额巨大,而且多由虚假宣传引起,涉及销售、合同等多个方面。

网友:不是我不小心!而是开发商太不要脸!

一网友年初的时候看中了合景·誉山国际的公寓,没想到付定金之后,原本朝南的房子就变成朝北的了......这网友找销售退房,销售却说这是楼层格局调整问题,不是他的错,要退房的话是网友单方面违约,缴纳的2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并且!这个楼盘当时推出“6万抵10万”的优惠活动,最后在交钱上没体现出来,反而在签合同时体现出来了......

面对如此不要脸的开发商!小编只想说:请不要大意地投诉吧!

买房“货不对板”!维权之路该怎样走?

1,一经发现 拒不签名!

如果你在收房之前已经发现或者收房的过程中发现,房子货不对板!那你绝对不能签收房合同!如果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确认,维权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所有项目都是有预售备案的,对你所购买的发房子进行具体的展示,一旦购房者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证明认可上面的户型,因此很难维权。”

2,找准方法 有效维权

其实,有着三种情况出现的话,你是可以拒绝收楼的!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擅自改变户型、设计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据此,业主对于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本息、并按合同也读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3)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房屋面积“缩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