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租房新规出台 承租家庭需每年复检

2016-05-10 18:52: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公租房作为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其申请和管理方式受到很多城市“新市民”的关注。近日,济南市排名前列系统明确公租房管理的新政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资格复检

《办法》规定,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在使用期限上,公租房住宅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检查1次。期满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承租家庭(单位)的资格进行复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租。

租金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测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申请调换住房

在租赁期间,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体、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调换方式有互换和重新摇号选房两种:双方均符合互换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可互换公租房,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如果没有合适的互换家庭,承租家庭可在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

以下七种情况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是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