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吗?买房前需要知道这些

2016-12-02 17:08:29   来源:搜狐焦点网



Q: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吗??用房产证排名前列次提取公积金有没有期限?

A: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业务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职工购房后,符合规定,可按购房方式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额度 为: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 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Q:青岛市集体户口,在青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想在外地买房,是否可以在青岛办理公积金贷款?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A: 如在外地购房,不可以在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除购房所需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 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以购房方式提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 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 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您是产权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您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 经办人代您办理(提取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Q: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可否在外地办理?

A:可以。

Q:公积金余额提取,全额发票或契税证明开具的时间,对公积金余额提取有时间限制吗?

A:1、 购房提取的,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2、还贷提 取的,支取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 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Q:新房快装修了。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装修?相应的政策是什么

A: 装修不可以申请贷款,也不可以提取。购房后材料齐全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 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购买再 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 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您是产权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您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 人代您办理(提取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年内 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Q:用公积金贷一年后,要提前换贷并变更换款日期,需要走怎样程序?需提交什么材料?

A: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与贷款缩期是两种不同的贷后业务,如符合规定,可分别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