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新政 贷款额度提升至80万

2015-12-09 19:3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辽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该《通知》将执行至今年年底。《通知》规定,辽宁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较高限额均为80万元。

提高较高贷款额度 较高限额均80万元

《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规定:

1、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较高限额均为80万元。

2、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较高限额为50万元。

此前,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曾做过调整,从个人较高可以申请贷款45万元,后来又放到60万,现在又放到80万元。

购买首套商品房首付较低20%

《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首套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异地贷款的,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贷款年限最长30年 延长贷款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通知》还规定,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信用卡连续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六次影响申贷

《通知》规定,信用卡逾期将影响申请贷款。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出现上述二者其一,必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另外,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