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赠送面积和层高超过3米如何算供暖费?

2017-12-04 17:33:28   来源:搜狐焦点网

赠送面积如何收费?层高超过3米的建筑物如何收取热费?小区自备锅炉供暖如何收费?对不用热或空置房收取基本热费的比例是多少?……每到供暖季,都有不少的问题出现。西安市物价局就市民关心的供暖政策,给出了详细解释。如有疑问或纠纷,可参照解决。

一、西安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的规定是什么?

西安城市供热价格分为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调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经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充分协商并公示方案后,确定供热价格。

二、西安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是多少?

西安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为统一标准,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不高于5.8元,按流量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执行;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不高于7.5元,按流量每吉焦59元, 每千瓦时0.21元执行;城市低保户执行优惠热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4元,按流量每吉焦22元;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非居民单位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三、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建筑物如何计算实际热费?

对属于市政集中供热的用户,市物发(2012)265号文规定: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按照《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的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四、对不用热或空置房收取基本热费的比例是多少?

对市政集中供热中不用热或空置房的居民用户,市物发(2012)265号文规定: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五、按比例收取基本热费时如何计算?

西安市物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不高于5.8元,其中包括热力出厂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3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5元。按比例收取基本热费时,必须按总热价的30%执行。

六、赠送面积能否用于计算热费?

依据市物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 在按面积确定居民或者非居民每月每平米热价时是指建筑面积。赠送面积是否用于计算热费,要以房管部门的房屋实测报告,以及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还未取得房产证的,应依据房屋销售合同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选择按流量或按面积计费有无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201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市物函【2011】178号和市物发【2012】265号文中明确了两种计费方法,并明确了按面积计费的标准和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的核算方法,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计费,由供热单位依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地下热水供热价格有没有规定?

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因地下热水供热价格未列入《目录》,所以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九、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如何规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为了规范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行为,引导供热单位合理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2016年10月,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17号),要求本市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制定或调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应遵照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

成本核算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成本核算办法》,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代表业主的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没有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入户、问卷等方式征求业主对供热方案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签字。

供热单位与业主双方就供热价格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2017自备锅炉用气价格政策是什么?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11号)要求,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按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即每立方米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