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籍管理规范:5种常见类型落户指南

2017-03-16 17:43:23   来源:搜狐焦点网

本文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5种常见的户口迁移形式:买房入户、投靠直系亲属、人才引进、长期在本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事指南。

一、买房入户

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4.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5.随迁人员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须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提供在校在读证明;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1.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的查询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城南、城北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二、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办理条件

(一)投靠情形分类

1.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配偶投靠落户。

2.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3.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年老父母投靠落户。

4.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其配偶正在服兵役,申请其配偶的年老父母投靠落户。

5.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兵源的军人,驻市外部队,其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6.双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7.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父母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8.原具有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民家庭户口的人员,后因结婚迁往本市市区外的农村地区,又因离婚失去合法固定住所,也无成年子女等投靠的,父母在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回本市市区内投靠农村地区父母落户。

有关概念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

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的要求,以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公通〔2012〕585号)文件等的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3.直系亲属

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外)父母。

4.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具体是指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载明亲属关系的组织人事档案复印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的DNA鉴定报告。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申请人的住所属于中省企业或机构等驻西安单位管理的,目前仍未进行房改,无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参照“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第三层次“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内容办理。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一)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配偶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持有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4.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二)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三)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年老父母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或因各种原因已申领到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市区居住的居民申请市区外农村地区居住的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也不要求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但要提供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身份证明。

6.对于已申领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区外居民,要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7.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 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其配偶正在服兵役,申请其配偶的年老父母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或因各种原因已申领到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的配偶。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配偶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5.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市区居住的居民申请市区外农村地区居住的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也不要求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但要提供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身份证明。

7.对于已申领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区外居民,要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五)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兵源的军人,驻市外部队,其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须注明入伍地所在区、县);

3.父亲或母亲是本市兵源需随本市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母亲与未成年子女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需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若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也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可由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须写明关系方姓名及公民(军人)身份证号码;

4.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户口注销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6.军人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六)双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父母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3.需投靠本市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投靠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

成年子女母亲与未成年子女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需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若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也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也可由父亲或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须写明关系方姓名及公民(军人)身份证号码;

4.父母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户口注销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6.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七)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父母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现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以及被投靠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开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4.原户口迁出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及迁出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八)原具有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民家庭户口的人员,后因结婚迁往本市市区外的农村地区,又因离婚失去合法固定住所,也无成年子女等投靠的,父母在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回本市市区内投靠农村地区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以及被投靠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户口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及迁移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4.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申请人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被投靠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7.申请人现户籍地村委会开具的村民身份、离婚情况和未分配宅基地证明,以及申请人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三、长期在本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有效期内。

3.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

4.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35周岁(含35周岁)之前开始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首次缴纳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6.随迁人员: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供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达到缴纳年限要求,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只需提供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资质文件。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提供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审核单位资质文件;

5.申请人系本市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整合的,提供两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系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灵活就业”) ,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产权人、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8.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累计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

9.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随迁人员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须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提供在校在读证明;

11.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报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有效期内。

3.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

4.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35周岁(含35周岁)之前开始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首次缴纳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6.随迁人员: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供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达到缴纳年限要求,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只需提供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资质文件。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提供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审核单位资质文件;

5.申请人系本市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整合的,提供两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系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灵活就业”) ,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产权人、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8.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累计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

9.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随迁人员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须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提供在校在读证明;

11.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报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五、人才引进落户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三)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并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