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管局:将开展商品房在售项目检查工作

2017-12-20 09:43:27   来源:搜狐焦点网

   西安房管局将开展商品房在售项目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在售商品房开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在我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情况
    1.是否具有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性质费用的行为。
    2.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做到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3.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范围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按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或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二)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摆放信息公示板,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总平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五证”等情况。
    2.是否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明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各幢房屋销控表、驻场销售人员上岗证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正在执行的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文件。
    3.是否公开了各幢房屋的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4.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是否一致。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落实情况
    1.是否在成交后及时进行网签合同操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合同备案。
    2.是否将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款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是否在售房合同中对商品房物业用房、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4.是否将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配套设施占为己有。
    5.是否存在未提前告知购房人有关购房政策,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并收取定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对购房人进行征信审查,收取定金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实行“零首付”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7.是否存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以“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价外价的行为。
    8.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1.是否按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是否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不存入监管账户的。
    3.是否利用虚假手续申请预售资金并挪作他用。
    (五)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经营行为情况
    1.是否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示房地产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2.是否存在炒卖房号、赚取代理差价、签订“阴阳合同”、发布虚假信息、制造虚假销售氛围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期房转让、发布期房转让信息的行为。
    4.是否存在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未事先向购房人说明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集中检查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自查情况表,于12月31日前报我局产权市场处。我局将组织人员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7]年6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在售项目的自查,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要予以妥善处理。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点对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延期交房等问题进行说明,查清原因并制定、上报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