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0:03:05 来源:搜狐焦点网
如今,很多城市限购限贷比较严格,有些城市的房地产交易行情比较好,但同时,在商品房交易中也出现了一些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问题。那么,到底是哪些问题呢?我们买房,又要规避哪些风险呢?
一、符合限购政策方可购买
目前社会上有个别不法机构和个人,宣称在政府部门有关系,交点“介绍费”就可以让购房者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中,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于购房者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也不可能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办理购房资格。
因此,在买房时,购房者一定不要听信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说辞,更不要通过这种途径办理所谓的购房手续,避免到期因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继续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并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二、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要选择正规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家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书时,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还要注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情况。
三、合同签订须留心
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有效凭据,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署合同时务必要留心。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对合同中有少有条款或内容的,应予以划去或填上内容,切忌不认真看合同就签名。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其他当事人都同意的条款,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其他当事人“事后不认账”。
四、售楼广告莫轻信
目前,依然有个别开发商存在夸大宣传、售楼广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买方造成误导,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购房人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是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电商团购要谨慎
一些开发商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以优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费者。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类似于“会员独享”、“网购优惠”等字眼的活动,以办理会员卡或代金券等优惠模式吸引购房人团购。在此类活动中,购房者也一定要谨慎,注意收好缴费的收据。
六、“阴阳合同”签不得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逃避税费或获取高额度商业贷款,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事实上的极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时,因虚报的内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银行所采纳认可,当事人往往必须按照虚报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购房费用要理清
购房人买二手房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三大块:排名前列块是房款(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同卖房人当面谈价格、订合同);第二块是中介佣金(向经纪机构支付佣金时,注意索要正规的发票);第三块是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二手房买卖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费;银行按揭产生的费用等等)。为避免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可以要求经纪机构列明《费用清单》,并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附件。最后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缴纳税费后要及时索要各项税费的发票原件。
八、维权途径要选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及时处理。矛盾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解除合同、退还定(押)金等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无法也无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