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 究竟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2018-03-07 17:24:5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来源:证券时报

对于很多年轻人而言,买房与结婚可谓是人生当中的两件大事。

时下,很多年轻人在父母的帮助之下,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但是房屋的产权却是在婚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产究竟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1988年出生的张迪(化名)现在就面临着这样的疑惑。

小两口的困惑

早在2015年的时候,张迪的父母就已经出资帮助张迪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的三居室住宅。“虽然房子是落在我的名下,但购房款、装修款和购买家具、家电的钱都是我父母出的。”张迪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因为种种原因,直至2017年2月,才正式办理了房屋产权。

2016年6月,张迪与妻子高蕾办理了婚姻登记,一个月后两人举办了婚礼。张迪和高蕾都比较“宅”,闲瑕之余最喜欢窝在家里看电视。前几天,高蕾正在网上看一段热播的电视剧,其中涉及一个片段就是男女主人公要离婚,但是在分割房产时出现了一些争议。

“婚前爸妈就出资帮你购买了房子,但却是在我们婚后办理的房屋产权。如果有一天我们也要分割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应该算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高蕾一边看着电视剧,一边突发奇想地问道,“另外,结婚时作为嫁妆的汽车和首饰是不是一定得算为婚后财产?”

在张迪看来,房子是在结婚前购买的,即便是婚后办理的产权,那也应该算是婚前财产。而作为嫁妆的汽车和首饰,因为是高蕾的父母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赠予的,自然要算作是婚后财产。

“我认同将嫁妆算作是婚后财产的观点,但是由于房屋只有办理了产权才真正确定了归属。竟然是婚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那么我们的房子就应算作婚后财产。”高蕾却有不同意见。

区分房屋归属不同情形

“最近几年,房产已经成为离婚男女主要的财产纠纷对象,有人更是为此而闹得不可开交,因此厘清房屋、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就显得十分必要。”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而且涉及的嫁妆也并非如张迪和高蕾所认为的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归属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在张迪与高蕾结婚前,张迪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婚后房屋登记在张迪名下,房屋物权归谁?对此,刘国华解释说,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国华律师说,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张迪的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婚后房屋登记在张迪名下,该房产应为张迪所有。

如果张迪与高蕾结婚前,张迪的父母只是给了婚房的首付款,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张迪一人名下, 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假设有一天两人离婚,那么依法应该怎么分配房屋呢?刘国华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如果两人真的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张迪与高蕾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张迪所有,由张迪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张迪对高蕾进行补偿。”刘国华律师认为。

嫁妆归属

分为三种情况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首饰、家电、汽车、房屋装修甚至房产。如果离婚,围绕嫁妆有时候也会产生纠纷,实际上嫁妆归属也分多种情况。”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主要分为婚姻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登记前陪送的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国华解释说。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文中涉及的汽车和首饰等嫁妆,如果高蕾的父母在赠予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高蕾一方,那么这些嫁妆应为高蕾的财产。如果高蕾的父母没有明确赠与谁,则这些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刘国华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高蕾的父母在结婚登记后陪送不动产作为嫁妆,产权登记在高蕾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为高蕾的个人财产。”刘国华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