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2021-08-10 12:17:46   来源:搜狐焦点网

自2020年3月中旬我市开通住房公积金还贷网上提取业务以来,给广大缴存人带来了更大便捷,但操作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不明之处,现将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还贷提取(包含现场及网上办理)间隔时间为跨自然年。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2条“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执行。原执行方式一般控制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现明确为跨自然年,更贴近政策要求,同时更加便民,由缴存人按需自行决定每年提取时间。

 

二、办理网上提取业务时,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是以住建厅的民政婚姻信息共享接口返回数据结果为准,民政婚姻接口返回数据如果是离异或无返回结果,可提取的额度只计算申请人。

注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商和民政共享数据查询服务接口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3号>第三条“可以从共享数据查询服务接口获取工商登记和婚姻信息的,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不得再要求单位和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文件要求,中心业务系统已经完成与住建厅的民政接口对接,缴存职工的婚姻信息以住建厅的民政接口提供的信息为准,中心不再另做核实。由于非区内登记结婚或民政数据不完善造成的信息缺漏,需由缴存人持婚姻证明到线下办理业务。

 

三、中心目前提供三种用于还贷的支取方式:按月对冲、约定提取和普通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只能统一选取一种支取方式,不能同时多选。已在桂林公积金中心办理“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或补办“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的还贷支取方式,不能再选择普通还贷提取的还贷支取方式。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家庭,建议选择办理按年“约定提取”或普通还贷提取业务,不选择“按月对冲”业务,以免出现银行贷款部分不能提取的情况。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2条和《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化检查工具的通知》<建金督函〔2018〕116号> 第3.3条“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修订执行。根据规范要求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的一年至多提取一次,电子化稽查工具也会做相应检查。按月对冲、约定提取和普通还贷提取为中心提供的三种还贷提取方式,提取类型都为还贷提取。为保证业务规范并确保电子化检查工具检查通过,同时优化线上业务推广(规范缴存人的提取方式,并智能化计算夫妻双方的可提取额度,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人工计算),夫妻双方只能选择一种相同的还贷提取方式,由缴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四、夫妻双方名下有2套(或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不能网上办理,只能线下办理提取手续。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3.1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设立条件,为保证夫妻双方只提取一套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需线下人工核验夫妻双方提取的住房按揭贷款为同一套住房贷款。

 

五、还贷提取的额度计算方式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当天的还款不计入此次可提取额度。如果主借款人及配偶均有还贷提取记录,则取夫妻双方最后一次提取时间到当前提取时间(不算当天)的贷款本息之和。例如:借款人夫妻双方在2019年均办理了还贷提取,借款人于今年1月份办理还贷提取,但其配偶在3月份才来办理,则最多只能提取2个月的还贷本息。

 

六、夫妻双方都需要提取公积金还贷的,为较大限度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建议办理“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业务更方便,不办理的建议夫妻在同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注释: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3条“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因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偿还贷款均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可提取额度的计算开始时间为缴存人及配偶最后一次提取时间,强化了夫妻双方的概念。


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需要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因为目前无法精准识别共有人关系,所以暂不能办理“按月对冲”或“约定提取”业务,建议在主借款人办理还贷业务的当月线下办理提取手续。


目前还贷提取网上办理业务仅限于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鉴于还贷提取网上办理业务上线后,提取额度由系统按统一规则自动测算,部分缴存人夫妻已在不同月份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补取手续,逾期将按上述第五条规则执行,不再办理补取手续。


如有不明之处请详询0773-12329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县(市)服务网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