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1:07: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安居才能乐业,买房也因此成为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国家为遏制投资性购房行为,落实党中央“住房不炒”指示,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为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夸大项目、配套优势、虚假承诺等非诚信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盲目签订认购书,肆意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消费者购房前在不了解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银行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楼盘的规划信息、施工进度、验收、周边价格、交房时间等重要信息的情形下,盲目签认购书、交定金等冲动消费行为,后因消费者反悔导致定金无法退还。
二是房产开发商虚构、夸大房地产开发楼盘生活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交通便利、购物、上学、就医等重要信息,以“即将规划、建成”“未来几年生活配套成熟”等销售术语给消费者“画饼充饥”,误导导致消费者冲动签订认购书、并交定金,以“锁定”目标消费者。
三是房产中介公司或促销人员口头承诺给予装修房屋优惠某某万元、购房总价优惠某某万元、购房即可抽奖获价值较高某某万元奖品等“优惠条件”诱导消费者。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以承诺优惠属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与房地产公司无关为由拒绝兑现。
四是房地产销售公司利用事先设计的格式合同文字误导消费者。如:“认筹协议书、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等类似格式合同。虽然所谓的“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能办理退款,但经营者绝不会主动退款且退款手续复杂,退款到账时间长久,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五是用“三产房”冒充商品房。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国家会提供相应的三产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建房,该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该土地上建设的房产属于三产房(俗称小产权房),消费者和购买后只能居住,不能交易买卖。
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广西消委会、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联合发布今年第四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购房忌冲动,缴纳定金需谨慎,谨防购房陷阱。
(一)在购房交定金之前,要量力而行,提前向银行和公积金部门了解和咨询政策,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
(二)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定金或订金(如“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时,明确约定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并明确不能履行认购协议时,订金的退款时间和违约责任,较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要轻信房地产公司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优惠。若商家做出了口头优惠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内容写进去。
(四)了解清楚楼盘的规划真实信息,生活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周边楼盘价格情况,上学、就医、环境、交通是否便利,明确交房时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时间等重要信息,慎重签订购房合同和交付定金,切勿盲目冲动消费。
(五)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否齐全(“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于合同的少有处的填写,要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对合同中的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条款要明确约定。
(七)如果购买二手房房,要谨防中介公司违规代理、变相收取定金或预定款,暗中加价收费,不明码标价,“一房多卖”等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到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房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抵押,是否有贷款、物业费是否结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