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10:36:03 来源:搜狐焦点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规定:
1、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与所有权是所有权优先,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1、传统居住权的性质与规定
传统居住权属于人役权,一般为特定人群无偿设立,具有帮扶目的。居住权之前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仅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进行了规定。此处“居住权”并无物权属性,不具公示及对抗效力,对居住权人的保护力度有限。
2、《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的进步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在审理涉及居住权益纠纷时,法官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进行处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的“除外”情形可视为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将“居住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后,当事人可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权,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