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9 16:55:22 来源:搜狐焦点网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建设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