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注意避坑!小心钱花了却收不了房

2022-09-19 16:14:28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一、产权问题:

所购商品房一定是“大产权”这点应该不必再说了,不然你的钱随时有“打水漂”的风险。但是我们这里讲的是,应与开发商具体约定办好“产权证”并交付到业主手中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主合同”中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都有具体约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明显欠缺。所以,我们应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更确实的约定如下。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21年11月1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

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关于赠送面积,只要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往往是两种可能:排名前列种是这种本来是没有这种规划设计的,却偏偏违规操作,属于违规行为;还有一种侵占公摊或公共部分。违规建设就有被拆除或处罚的危险,而赠送公摊或公共部分看起来是不用花钱,实际上购房人所出房款中是包含有这部分费用的,有时候购房人实际上可能会二次购买。

一旦有了所谓“赠送面积”,房屋的整体价格往往要比没有赠送面积高。而原本公摊或公共就属于购房人共同所有的,已经付过款了,再以赠送面积的名义出现时,房款就会再次有所增加,就等于是二次付款了。开发商进行“赠送面积”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多赚钱,看起来是赠送,实际上是打着赠送的名义而抬高房价。

三、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