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4 10:0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二手房市场逐渐火热,离婚率增加,增加了房屋归属纠纷的产生频率。就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很多结婚房屋都是由父母出钱购房,产权归属形式多样,而部分房屋资金由夫妻二人共同交付。若是发生离婚状况,双方很容易发生房屋归属纠纷的问题。婚前夫妻共同交房款,离婚后房子该给谁?
【案例】
结婚前,男方父亲借别人钱全款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借款。虽然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获得了15万元的补偿金。
王明与季红两人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王明家经济状况不好,向季红父母借款10万元,于当年8月,交全款买了一套27万元的二手房。在进行产权登记,王明父亲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明个人名下。后王明与季红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对房屋现价55万元无异议。王明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季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该二手房归王明所有,王明给付季红房屋补偿款15万元。季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论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王明父亲在王明婚前出资购买,居委会出据的收款单据也载明交款人为王明父亲。后王明父亲将房屋权属登记在王明个人名下,应视为对王明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王明父亲买房时对外借款10万元,后来王明和季红共同还款。”办案法官介绍,由当初27万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55万元,相应地,借款10万元也应增值到25万元左右。“这增值的2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该均分,但是由于房子归男方,应适当地对女方给予补偿,因此酌定王明给付季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法官说。
【法制法规】
对于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结论】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