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吊炸天然并卵 哪些违法宣传不必信

2015-08-03 11:06: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楼盘广告作为广大群众接受一个楼盘最简单直接的方式,越来越得到关注。开发商也从中总结出来经验,醒目吸引人、具有创意的广告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楼盘广告通常都做的很高大上,各种引经据典、博通古今甚至能把文学大师给比下去,或者另类创意、新颖脱俗的广告语也基本会得到大众的认可。可一旦KFS一旦把大部分精力钻研在广告设计上来哗众取宠,往往会偏离轨道,适得其反,容易走上虚假宣传的道路。

广告语宣传的“邻里亲近,和谐温馨”,说不定是因为他们家楼间距小;广告说的“远离闹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绝大多数情况是项目的地段偏远;宣传的“水岸名邸,上风上水”,实际只是条臭水沟!

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就《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

另外,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依据该法律规定,广告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究竟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约的重要前提。律师表示,如果广告宣传资料对系争房屋的安全设施、生活设施、运动设施、休闲设施的内容附有彩图和文字说明,其内容明确具体,对协议及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同时,亦应当视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工商总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以后这种房地产广告都算违法:

1、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5、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13、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