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1 11:3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中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同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应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允许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标价内容细化到几栋几单元几号房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综合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加上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取消,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细则》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期间,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中,将公示内容细化到幢号、单元、房号及层高、日照条件等。此外,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中还详细列出了墙面、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等的装修材料及配件名称、品牌、型号、厂家等信息。
另,销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编号、面积、价格和销售状态。
明码标价内容不达标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并视为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承诺。
并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细则》中明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