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只关心房价!浦口这些重点项目你知道几个

2016-02-21 12:3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月16日,浦口区政府“一号文”正式出台,今年浦口共安排重点项目508个,计划总投资3061.2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898.84亿元,十件民生实事与你我相关。

十件实事

1.保障安居工程

加快巩固、大新等片区保障房建设,当年投资45亿元,建设400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14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交付1万套。同步探索精装修保障房试点。

启动永宁侯冲新保障房片区规划选址,逐步实现安置格局由“人等房”变为“房等人”。

2.教育提档工程

投资8200万元,建成约2万平方米的财八路配建小学。启动科工园国际学校建设,计划总投资1.5亿元。完成约1万平方米校舍安全工程。

全年引进4所以上名校、30名地市级以上名优教师,加快打造现代化教育强区。

3.医疗提质工程

加快南医大四附院建设,当年投资6亿元,地下工程全面开工。区中心医院二期建成3.7万平方米治疗楼、康复中心,脑病专科大楼主体封顶。区中医院3.6万平方米病房楼基本建成,门急诊楼竣工交付。

启动桥林新城医院规划选址。

异地新建江浦、顶山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年投资2亿元,“12311”医疗布局不断优化完善。

4.幸福浦口工程

精准开展扶贫帮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

投入1000万元,大力扶持全区25个薄弱村和10个欠发达村,确保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稳居120万元以上。

建成医护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家,实现社区全覆盖。高标准打造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示范基地。

民生

5.文旅提升工程

建设老山生态旅游体验园,当年投资20亿元,其中:龙之谷主题乐园地下工程全面开工,蜂巢酒店主体完工;动物王国完成场地整理及自驾游道路路基铺设。

开工建设浦口火车站民国风情园,当年投资37亿元,实施29.4万平方米保护性改造,同步建设滨江风光带二期。

加快求雨山文创园建设,当年投资13亿元,完成8.3万平方米保护性改造。

象山湖市民广场,当年投资2.5亿元,建成标准化步道15公里,实现对外开放。

佛手湖郊野公园,当年投资5000万元,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完工。

6.城市品质提优工程

启动江浦一条巷、桥北城中村等片区旧城改造,当年投资127亿元。出新11个老旧小区,投资2亿元,面积63万平方米。同步推广“互联网+物业”服务模式。

实施宁合高速浦口段快速化改造、沿山大道西延、滨江大道桥林段等225公里主次干线道路建设,当年投资60亿元。汤盘公路行政区段建成通车。

城西路换乘枢纽主体工程开工,当年投资1亿元。

整治京新河、定向河等18条河道景观,投资4亿元,当年完成9条。

开工实施西江路、浦滨路、七坝港等12公里污水管网改造,当年投资4600万元,建成4公里。

推进街巷立面出新、易淹片区消险改造等城市治理工程,当年投资1.3亿元,主次干道机扫率提升至90%。

加快华润商业广场、东方万汇城等商业配套建设,当年投资54亿元,大润发、华润万家等11个项目竣工。

7.新城新市镇建设工程

加快桥林新城建设,启动水街改造工程,当年投资10亿元,打造组团商业配套及服务中心。

推进汤泉新市镇、温泉旅游度假区建设,当年投资12.6亿元,完成九龙湖、惠济寺景观提升和老街改造,充分彰显温泉休闲养生特色。

推进星甸新市镇建设,当年投资5亿元,完成湿地公园二期、翠云路沿线提档等工程,着力展现绿色山水人居形象。

启动永宁新市镇规划设计建设,打造铁路主题小镇。

8.美丽乡村工程

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十百千”工程,建成桥林林蒲、桥林福音、汤泉泉东3个新珍珠村。当年投资4.5亿元,创建10个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提升51个规划保留村,整治475个自然村,连片带动87.5平方公里示范区建设。

9.园区提质工程

全面优化完善园区功能配套,推进园区连片拆迁、框架全面拉开、道路连线成网,逐步补齐功能板块医疗、教育、商业、出行等不足短板。

开发区加快推动“智慧谷”项目,当年投资3亿元,建成10万平方米;建设延陵路等30条道路,当年投资41亿元,建成15公里。

科工园完成金雁湖社区中心主体工程,当年投资2亿元;建设海峡大道等25条道路,当年投资11.2亿元,建成21.9公里;兰溪公园启动工程建设。

10.智慧浦口工程

完成市民征信系统二期,新增信用信息15万条。

建成数字城管二期工程。

推进“天网工程”,当年投资4000万元,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加快智能交通工程建设,当年投资2700万元,覆盖44公里主要干线道路。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