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3 10:4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房贷提前还,要缴违约金,但是原来的贷款合同中却没有注明,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真是有口难辩。本案例中的孙先生就是如此,看看律师如何为他支招吧。
购房者遭遇少有合同:房贷提前还 要缴违约金
通过再三考虑,孙先生终于在上个月付了首付买了房子,接下来就是贷款的流程了,“本想通过工行申请房贷,只是工行流程太复杂,时间上就太拖沓,不想老是惦记着贷款这事,相对而言,某商业银行贷款速度比四大银行快出一周以上时间。于是,就向该行申请了贷款”。
孙先生回忆,签合同当天,工作人员拿出的是少有合同,“我有点不放心,工作人员解释,购房贷款都是这样子的,先签少有合同,随后处理好了再给我 已经签好的合同”,想着要提前还款这事,孙先生就提前还款的问题特意咨询了工作人员,得到口头承诺“提前还款不用交违约金”,于是,毫不犹豫地签了。
拿到合同后,浏览了一下,其他部分大致没什么问题,但是对提前还款这一项还是有点不放心。于是,孙先生特意去看提前还款这一项,居然要交本金3%的违约金,“坑爹呀,众业主有谁遇到这样的情况吗?大家联合起来一起去讨说法”。
无独有偶,方先生与孙先生是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他表示,“合同上也写明了,提前还款需要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
很多人以为买房子,只有与开发商的纠纷问题。其实在贷款环节,银行也有很多陷阱,孙先生与方先生遇到的只是众多问题中的一个。目前房贷依然是卖方市场,购房者贷款难度大,为了能及时贷款,很多购房者忽略了银行的陷阱,或者不得不跳进银行的陷阱。那到底在贷款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购房者又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遇到了问题该如何维权?
少有合同一旦签字 购房者有口难辩
问:房贷“少有合同”盛行,什么是少有合同?签房贷合同应注意啥?
律师:为了方便和重复使用,房贷合同中的条款大都预先拟定并印好,制成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会空出几项内容留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有时银行虽与购房者谈好少有处的内容,但让购房者签字时,要么少有处未填写,要么未填写完整,而这种在签约时没填写完整的合同习惯被称之为房贷“少有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购房者注意这些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为避免银行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解释有意识地含糊其辞,签约后就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购房者在签订房贷合同时一定要求银行对这些条款作出明确解释,甚至可以录音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购房者应拒绝在没有填写完整的合同书上签字。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逐条确认合同内容,尤其是少有条款填写的内容与约定是否一致后签字,如有不必填写的少有处,应在签字前将其划掉。因为一旦签字,将会面临诸如银行事后在少有处填写与之前口头约定不符、对其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的内容。签字后,即使购房者发现事后填写的内容不准甚至错误,此时出现纠纷,也会因举证困难等原因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