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2 17:5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五一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通知,将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租赁住房提取的相关政策。
1、 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次贷款结清5年降低至2年年限,借贷人可再次申请。
二次贷款新建住房较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降至50万元、二手房较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降至30万元;二次贷仍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额度限制。
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总之,二次贷款利率继续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另外,对二次贷款要根据资金情况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实行贷款轮候。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比例。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修改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调整额度限制。本市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仅申请提取一次,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简化提供要件。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
要防范公积金的骗提套取行为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某小区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后经查证在本市其他市区拥有其他产权登记,均认定有房。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社会公开及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