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3 08:0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申请及审批流程以及贷款发放等问题,一直都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杭州市市区(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购买住房为本市市区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三)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查,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以下较低比例:
1、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较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购买二手房,房屋建成年份在2000年(含)之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成年份在2000年之前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5、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五)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3、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2、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40年。
(三)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具体还款公式为:
1、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四)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自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如利率在一个年度内调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以该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执行。
2、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因借款期限变更使得适用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适用贷款利率按变更后累计贷款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三、贷款申请
职工向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相应购房证明等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签订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及支付凭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在签订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房屋转让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签订合同、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拆迁安置的,应在签订合同、付清购房总价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及资金结算单。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受托银行应当约请申请人面谈,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还贷意愿、还款能力等,并建立面谈记录。
(二)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分别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值、担保能力、面谈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批意见,不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
(三)职工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信用审查标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共同承诺还款人)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等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贷款:
1、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
2、近24个月内存在单张信用卡(单笔个人贷款)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3、近5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近3年内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其中对信用卡逾期记录系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任何交易记录的,或因助学贷款所致的情形,申请人可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还款承诺书后,准予贷款。
五、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由申请人签具借款借据。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出具《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根据通知书要求进行放款。不同房屋类型放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预告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二)属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
(三)属二手房、公有住房等其它贷款的,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
七、贷款归还及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归还,借款人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受托银行按月扣收。
(二)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变更借款期限和还款账户变更等。
(三)贷款期间内,因婚姻关系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物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借款担保合同条款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可以申请办理共有权人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等借款担保合同特殊变更业务。
(四)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供符合变更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应无拖欠本息。
八、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证明,并将房屋抵押权证等相关材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九、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贷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区、县(市)分中心参照执行。
(二)2015年11月1日前,职工可贷额度确定仍按现行统一月缴存额分档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2015年6月1日起,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公积金贷款实行通贷,职工可向与所购房屋的楼盘开发商(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公积金贷款的全流程和事项,供大家买房贷款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