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动产登记十大问!统一登记有什么好处?

2015-12-18 10:1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5年11月以来,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的消息引发了市民广泛关注。今后,市民熟悉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将集体“下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代正式到来。那么,不动产登记相对房产登记有什么区别?不动产登记该去哪儿办?怎么办?好办吗?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将对市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为大家一一解答。

本市不动产登记全面启动

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公告称,经市政府批准,从11月30日起,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启动,本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公告,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

不动产登记呈现四大亮点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顺利实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本市11月30日起全面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辖区内办理。将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由原来的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下放到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就近查勘现场,大大节约了办件时间和资金成本。

二是各类登记业务在统一大厅办理。实行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简化办件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改变了以往土地、房管两个部门“来回跑”的状况。

四是优化交易登记流程,做到无缝衔接。明确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实现交易管理和登记的无缝衔接。

问题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二: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注意:“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问题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答:(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注意:不动产登记簿证包含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记载事项与《不动产权证书》一致,不动产权证书就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则相当于现在的《他项权证》。

问题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登记?

答: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的,包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

答:首先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问题六:不动产登记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问题七: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信息来自房产证内容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今后市民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

问题八:实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答: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实现一个辖区内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提高登记效率。另外,目前,各类不动产分别管理、分别登记,登记的内容、标准以及统计的口径都不尽相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问题九: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答:目前已经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11月30日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问题十:统一登记后,企业群众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各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地登记的办件大厅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全市共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16个,共设立了27个受理点。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要件、程序、时限以及各区县办理登记的具体地点、咨询电话详见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具体网址为:www.tjfdc.gov.cn 。虽然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天津市各类登记时限仍保持不变,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事项还是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