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九条":首付较低两成买房可以落户

2015-06-28 19:34: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6月25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1至5月份西安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通报,并出台较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就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做好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住房服务、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安排。其中,对于购房金融政策,西安将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意见》包括九方面内容

《意见》包含九方面内容,其中有诸多亮点。

1、优化住房结构,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允许开发商对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2、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住房存量高的区域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

3、棚户区改造可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加大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

4、144平以下交易价格低于市价1.44倍的住房等同于普通住房看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5、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6、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90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较低20%;购买90—144平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7、非本市户口常住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可办理落户。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

8、鼓励大型房企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企;适度降低困难企业项目转让条件,给予税费减免扶持。

9、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明年底前买90平米商品房可落户

其中第七条关于“买房落户”有如下规定,对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而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西安市借鉴上海、大连等城市做法,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公寓类住房纳入了普通住房信贷、税收优惠范围,推进住房市场流通。同时,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协调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西安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同时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在扩大住房保障覆盖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参照成都、武汉等城市做法,对在西安市稳定就业的常住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时,给予落户优惠政策。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营造更为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西安市全面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鼓励资信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地产企业;适度降低困难企业项目转让条件,并给予税费减免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