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7 14:22: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根据《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规定,青岛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除以上核对内容外,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婚姻、房产、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被审核申请人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房屋管理、民政、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被审核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一)拥有或承租的房产、房产交易等情况;
(二)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情况;
(三)户籍登记、拥有车辆等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等情况;
(六)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