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人都不知道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2016-03-11 14:58: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郑女士最近很烦恼,因为父母房产继承的问题。倒不是因为有兄弟姐妹要一起分房产,而正是因为没有兄弟姐妹,弄得她特别烦恼。

99%的人都不知道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郑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相继去世后,母亲留下遗嘱,把家里少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郑女士要求继承房产,但银行和房管部门无法确认郑女士的继承权,不予办理。

无奈之下,郑女士只好把自己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房产。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认为,郑女士的老公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郑女士只好撤诉。

为什么相关机构不能配合独生子女继承房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排名前列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少有的继承人。如果独生子女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房管、银行、保险、工商等相关机构即无法判断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独生子女就是少有继承人,相关机构当然不能配合继承人查明遗产和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独生子女要继承房产,需要怎么做呢?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当然,在已经设立“遗嘱公证书”前提下,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简便。

所以,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应当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公证,又该怎么办?

如果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公证,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继承遗产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向相关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如果父母已经立下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提供遗嘱原件到公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具体而言,有下面三个办法。

办法一:吿银行、房管局。法律上来讲,其实房管部门和银行应该依照他们的职权,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办理银行存款义务,他们有审查合法继承人的义务,如果他们不作为,这时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如果是房管部门,可以诉其行政不作为,如果是银行可以诉其民事侵权。

法院最后可以在“本院查明”里也就是最后的判决主文里,写进“某某是少有继承人”,身份确认了,这样房管部门本身责任也小了,房管部门最后也会很愿意为独生子或独生女的原告办理房本。

办法二: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特别程序解决,可以解决实际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和法院审判人员的困扰。对于此类案件,可参照认定财产无主类案件,增设认定财产所有权类案件的特别程序。

首先,应明确该类案件的范围,即申请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有一人的确认继承类、遗赠类财产的权属案件。其次,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财产所有权时,应当提交关于其是少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据。最后,申请人认定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的根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认真核实,如果查明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则裁定驳回申请,让申请人以普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查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确实是少有的,则做出确认财产所有权的确权判决。

如果连遗嘱都没有,可以怎么办?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到派出所出具个证明:继承人本人没有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证明。只要公安机关出具的有亲属关系的户口证明情况,就能证明这个孩子是少有合法继承人,然后到法院打个确认之诉,确认房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归继承人所用就可以了,法院确认出判决书,到房管局就可以顺利过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