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由谁来维护

2013-04-16 10:38: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住宅小区不断增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一些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相继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其中的一部分业主委员会在“管家”与业主之间架起良好的交流桥梁,起到积极的作用。

业主

业主在日常的生活中,面临着困惑和不解,怎么解决?一般情况,都会向业主委员会寻求帮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在居民小区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对于费用交得莫名其妙,物业应向业主们交代清楚所收费用的具体用途,不要老是让业主交了钱,还糊里糊涂的。入住新居,大家都希望生活过得舒适点,物业肯定也不希望业主天天去责问他们吧,每个人都应该做好自己的工作,该交的钱业主积极的交,不该交的钱物业也不要忽悠业主。

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如今,在我们的小区里,还有散落着人们随意乱扔的瓜皮果壳、纸屑、饮料瓶等,这一切,都与我们的美丽城市极不相称。小区是我家,清洁靠大家,希望业主自觉能够保护小区的环境,让生活环境更舒适。

许多城市的小区都存在乱停车、停车难问题,而且这种“难”恐怕在短期内不易解决。老居民区改造也好,新小区停车收费改革也好,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当前情况下,增强公德意识、互谅互让是解决此矛盾的重要途径。

业主在家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目前法律界人士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物业部门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制,如有过错(比如擅自脱岗等),就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部门收受保安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应看其有没有过错。如果物业部门在事发时存在脱岗等未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这就应按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时,物业管理部门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即出现了“防不胜防”的情况,物业管理不承担责任,而且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但现实中,我们的小区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缺位严重、根基不稳等问题。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钦州有一些小区原本计划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如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个组织一直都没有成立。那么,如何解决我们面临的困难,尽快建立一个成熟的环境,成立业主委员呢?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政府可以通过合理引导,理顺管理体制来破解难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譬如有的城市中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采取提取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利息中的一部分资金,作为业委会运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