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8 15:2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自5月2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所需要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的解释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我市将于5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解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的原有政策规定。按照2014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要求并经今年3月16日三届三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调整规定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二是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的解释
(一)原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我市租房提取规定为: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工资收入15%的,凭相关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政策调整内容。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2号)规定,放宽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主要是取消了提取方面的家庭收入限制。具体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