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8 17:25: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长沙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收紧。记者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3年3月1日起,个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此前缴存6个月就行;而首套房面积超120平方米,买第二套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此前,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就可申请。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规范。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涉及到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整的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
首套超120平方米二套房限制房贷
变化一:“现在,如果已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政策调整后,就不行了。”
解读: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规定将首套房的面积调整到了120平方米,只要首套房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再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果首套房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起贷额度不得超较高贷款额度
变化二:“政策调整前,如果测算贷款额度低于20万,较高可贷款25万,调整后,较高只能贷款20万元。”
解读: 通知规定,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情况测算,但不得超过较高贷款额度50万元。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按25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申请提取年限由3年改1年
变化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通知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准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前,申请提取公积金年限为3年;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且最多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金额,而此前的规定时限是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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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新规(节选)
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较低缴存比例5%测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公积金提取
●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人子女,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准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可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且最多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金额;全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其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