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出名我出钱 房产升值谁动了“我”的房?

2016-01-14 16:09: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由于房产限购和贷款审批等问题,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购房者想到利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看似解决了一时困境,但对于双方其实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

案例一:

姐姐打算投资一套教育地产,口头约定以妹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妹妹的名下,购房款由姐姐自己承担。几年后姐姐想收回房子,妹妹突然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的账户转给开发商的,但其交付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遂认定大李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子判给了姐姐大李。

案例二:

10年前,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因不是北京户口,便以侄子名义购买了天通西苑一套房屋。赵女士交纳了首付款,又以侄子的名义贷款并按月还款。签订购房合同后,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赵女士出资,以侄子身份证购房,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赵女士及其家人所有。多年后,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称房屋是属于自己的。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赵女士侄子。

法官介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少涉案人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即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适房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借名买房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被借名者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二、缺少出资凭证难以追回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友,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在法院审判中,出资凭证是法院认定的关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购房款确实是由借名买房人实际出资,证据不能存在瑕疵,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案例一中姐姐没有切实有效的出资凭证,追回房屋就可能面临困难。

三、被借名者出现财务或人身意外

从被借名者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被借名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另一种情况是,被借名者发生人身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本文中案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被借名人同样承担风险

此外,出借姓名一方也同样承担着风险。出借人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的房屋购买,可能原本能够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了。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