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 16:3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业主以为,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朋友处理其物业应该没啥问题,熟料朋友私吞10万元要业主埋单;买家以为,办理了“委托公证”,业主就没法反悔,结果法院却来查封了物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两个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委托公证过户”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案例1:
委托公证仍有交易风险
去年9月1日,业主王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出售其位于海珠区的物业。王某由于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办理了委托公证,全权委托其朋友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去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陈某汇来的17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没过几天,王某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方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其违约责任。王某向陈某询问事由,其表示该物业未出售给周某,而是以18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办理完成了交易手续,其中赚取的10万元差额已纳入自己囊中。
法院经审查,王某为该物业的原业主,其全权委托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应承担陈某在代理过程中对周某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也另行起诉,向陈某追偿。
【案例分析】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
案例2:
委托公证过户风险大
去年4月10日,买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海珠区的某物业,由于张某为非广州市户口居民,其社保须缴纳到12月才连续缴满3年,获取购房资格。于是,张某与业主陈某协商:陈某在收齐房款120万元后,以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将物业交付张某使用,待张某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对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张某向陈某支付了全额房款,双方依约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
8月15日,陈某因投资失败欠债连连,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由于上述物业仍登记在其名下,遂被法院一并查封。陈某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买家张某与业主陈某虽然就该物业办理了委托公证,但由于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故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及转让,该物业的所有权仍属于陈某所有。所以,当陈某的财产出现问题时,该物业也一并遭到牵连。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