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层高缩水 开发商称合同存“笔误”

2013-09-06 18:14: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购房合同里明明写的是3米的层高,可实际测量只有差不多2.9米,开发商竟然还说是‘笔误’?这种理由说出来谁信?”日前,来自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的105位业主,将他们所购住房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而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竟源自于业主们收到开发商的一则通知,称因工作人员笔误,将房屋楼层2.9米层高误写成3米,向业主们道歉。

不过,大多数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先卖房后道歉”行为涉嫌欺诈,要求给予赔偿,对此,惠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下发立案受理通知,并召开了首次公开庭审。

■缘起

交房前得知层高缩水,愤而抱团维权

“我们这些业主基本上都是在惠州和深圳工作的人,买房是件大事,没想到竟然被忽悠了。”在深圳工作的李先生日前向记者报料称,他于去年在惠州市惠阳区购买了由惠州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湖滨花园项目,但在今年交房时却意外地发现,买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第3条标注“层高3米”,竟被开发商“活生生”地变成了2.9米左右。

李先生说,今年3月,他陆续听到有关自己所购房屋层高实际才2.9米左右的消息,为此,他专程从深圳赶到惠阳询问开发商,可得到回复是“层高改变为2.9米了”,这让他感到难以接受,李先生认为,房屋建设应该有严格的规划,不能说变就变,更何况购房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的是3米。

今年4月,与李先生同属一个小区的400多名业主们陆续收到了开发商发出的短信通知,称由于该楼盘房屋层高是2.9米,但出售给业主们的购房合同上房屋层高却是3米,存在“笔误”。

“按照开发商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规划设计,房屋层高是按照2.9米设计的,实际建设也是2.9米,但是,售楼部工作人员在打印合同时,误将2.9米写成了3米。”开发商方面称,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向广大业主表示了歉意,并愿意以3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

不过,涉及此事的400多户业主中,虽有300多户接受了这一补偿方案,但仍有105户拒绝接受,对于不接受的原因,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将房屋楼层写高10厘米,并非笔误,而是有意为之,并从中获利,于是,他们抱团聘请律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争端

业主集体上告,开发商欲以物业费“赔偿”

今年6月7日,来自湖滨花园的30多名业主,在律师的陪同下降诉讼材料送到了惠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在诉状中,业主们提出,“层高不足的赔偿金(3%×总房款+(0.1/3-3%)×2×总房款)、逾期交房违约金(35日×万分之5×总房款)”计算方法的诉讼请求。

据业主委托诉讼的律师介绍,受业主委托,曾在今年4月23日就所建房屋层高缩水及交房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书面材料事宜,向开发商惠州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发了律师函,希望开发商能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并且对已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式解释和回应。

对此,开发商以及其代理律师回应称,购房合同是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打印出来的,400多户的购房合同都是一样,所以,当工作人员将2.9米误写成3米后,导致所有业主合同上都写着3米,同时,开发商愿意为自己的错误埋单,补偿业主们3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们也可以选择退房。

然而,对于开发商的解释,抱团上告的业主们却并不买账,认为层高缩水肯定会降低工程成本支出,同时影响了自身的生活品质,“我们的赔偿要求一点也不过分,而开发商却只愿以所谓物业管理费来进行赔偿,甚至说退房,这种态度我们不能接受”,采访中,一些业主向记者反映称,现在开发商不可能将层高恢复到合同约定高度,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赔偿方式不能任开发商一边说了算,毕竟,受害者是业主。

■庭审

法院主张调解,双方讨论方案

8月22日上午,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院首例关于商品房层高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公开庭审活动。

“我院于2013年6月24日至28日期间受理了这起105个案件的宏福置业系列案。”惠阳法院主审法官说,开发商与业主因为买卖房屋发生的纠纷案,法院受理很多,但因层高误差的官司还是排名前列例。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方(业主)代理律师坚持要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较高院房地产审理司法解释及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计算时3%适用差价,0.33适用双倍的差价,赔偿原告业主的经济损失;被告方(开发商)则辩称3米仅属“笔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信息为一次性录入操作,是公司员工电脑打印的失误。

不过,在审理中,法庭认为,开发商辩称3米层高为一次性输入,虽后来发现后主动找业主解释,但并没有出示书面文件;至于3米与2.9米层高的差距是否影响房屋质量,还需要进一步鉴定。

对此,当天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被告方辩称3米层高为“笔误”的说法过于牵强,既然是错误,无论是主观意识上的故意还是过失所造成的,被告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惠阳院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以调解方式解决为宜,接下来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而双方也均同意了调解。

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了解到,目前开发商的调解方案是在物管费3年减免的基础上,其他的损失可以归纳进来,可以给予补偿,不过,业主方表示接受物管费减免方案,但数额还需考量,并希望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补偿。

那么,层高的差异,究竟对房屋的质量是否有影响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当地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程师蒋先生,蒋先生认为,房屋层高的差别不会影响到房屋的面积,但房屋层高可能会影响业主在房屋设计、装修方面的计划。目前,已有34户业主向惠阳法院提交了房屋质量鉴定的要求。

层高缩水10厘米

山东业主获赔8万

他山之石?

2010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调解了一起因楼层高“缩水”10厘米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最终,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35户业主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赵某等35户业主要求赔偿的金额偏高,依据楼房的价格、楼房缩水的程度及对楼房使用价值的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应当由被告酌情予以赔偿,以体现公平。遂一审判决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赵某等35户业主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某等35户业主达成了赔偿额度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的80%即金额8万元的调解协议。

南方日报记者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