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9 19:24: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买房时我们都要先签订物业合同,然后才会入住。那么签订物业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业主和买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分别是什么?作为买家的你怎么样做才能维权?
签订物业合同注意事项
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
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避免业主花高价买低质服务的情况。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1)排名前列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关注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的物业公司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4)关注收费项目是否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消费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照物业收费标准仔细核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对方出示有关部门文件,否则有权拒交。 合同中应详细写明 。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业主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周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谈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节。合同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