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4 11:1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时隔1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再次迎来“大修”,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提取条件以及拓宽缴存职工范围方面亮点颇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住建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并可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这些举措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创新,不过,并未突破深圳的本土实践。
深圳是最晚成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城市之一,也因此具备后发优势,借鉴了很多其他城市好的做法。2010年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深圳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创新就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尤其是在提取方面,送审稿所列出的诸多情形,在深圳均已实施。
最受普通市民关注的是缴存方面的差异。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对缴存基数与比例作出设定,是为了发挥“限高保低”的作用,避免公积金成为部分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的隐性福利。
而深圳目前实施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有人因此担心,新规通过之后,深圳部分职工的缴存额将会下降。
实际上,“上限12%下限5%”的规定早在2005年建设部的相关《指导意见》里便有明确要求。但深圳执行的一直都是广东制定的标准,对于各地自行设定缴存基数上下限以及缴存比例的做法,住建部并未严格限制。即便新规最后通过了,深圳的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否会随着改动也并未可知。
况且,即便真的实施“上限12%下限5%”的规定,在“限高保低”方面的作用仍十分有限。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认为,当前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增值与盘活,并将增值受益真正回馈给缴存的职工。在这方面,深圳下一步可以尝试破题。
此次送审稿中已提到“公积金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MB S),为增值保值,公积金可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这相当于扩充了公积金的增值渠道,不能让公积金躺着不能动,而且还出现贬值与缩水。
同时,送审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规定,新增“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理应归缴存职工所有,自然不宜用来盖廉租房。如果收益可观,在提取必要的风险准备金之后,还可以考虑直接向缴存职工进行分红。
在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已同意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立法预备项目,后来迟迟未出台。现在,国家层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地方性法规也可适时启动,力求在增值收益与分配方面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