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 14:5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房企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房,并不少见。但因房企经营不稳定而导致项目被锁定,还是比较罕见的事。面对这样一类“黑天鹅”事件,购房者未来的月供价值有多大、应如何防范此类住房交易的风险?
贸然断供有风险
在传统的商品买卖环节中,买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责比较明确。一旦一方发生违约,另一方自然有权利放弃曾约定的义务。但住房市场有其特殊性。在购房市场上最普遍的交易方式就是按揭贷款方式,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换而言之,房产交易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房企和购房者的关系,但按揭贷款的交易却是围绕商业银行和购房者两者进行的。
这也意味着,房企本身的经营行为,不论优劣,均不能成为影响购房者按揭贷款行为的因素。
而且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发放这样一笔房贷,本质上只是其多种贷款中的一类,并无特殊性。而且购房行为是由购房者先发起的,其理应对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考虑,并不能因为此类交易存在风险,就“蛮横”拒绝偿还月供。此类房贷的合同中,甲方是购房者,乙方为商业银行而非房企。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购房者没有理由拒绝偿付月供。
一旦不按时足额还贷,购房者自然将背负“弃房断供”的嫌疑,进而引发各类风险。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会通过电话、邮件、上门拜访等方式进行催缴,从而督促购房者按时还贷。如果按揭贷款将到期时,购房者处于一个有心无力的状态,即有还贷意愿但无足够的支付能力,那么部分商业银行还会提供一个变通的方式,即展期。在这种模式下,购房者应该在借款到期前的时间内向商业银行申请展期,商业银行同意后,可以和购房者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从而缓和月供压力。
但很显然,如果仅仅拿房企项目出问题来回避月供的义务,其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这时候,商业银行会将此类未清偿的贷款定义为逾期贷款,即通俗理解的“断供”行为。商业银行往往会对此类断供的金额加收一定的利息,即罚息,且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更糟糕的是,即使后续房企有能力进行交房,此类住房的所有权也会转移到商业银行手中,并以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延期交房索赔难
对于一个购房者而言,贸然断供的风险自然也能够为其所意识到。之所以违规操作,在于憋屈的心理作祟:自己已按购房合同规定按期支付月供,但房企为什么拖延交房呢?必须承认,按约定条件、按时按质交付房屋是房企的法律义务,逾期交房则是明显的、严重的违约行为。从这个角度看,购房者完全有理由向房企索取赔偿。当然,对于这样一个索赔的内容,要视房企违约的程度和房企所处的经营状况而定。
可以回顾下2013-2014年部分房企延期交房的案例。当时受融资环境收紧和房企资金链断裂的影响,部分房企交房时间不断往后挪。在这种情况下,房企和购房者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房企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不按时履约,购房者完全可以向此类房企进行催促和索赔。当然,实际情况是,部分房企会通过加快项目进度、承诺提供无偿精装修服务等进行补偿。
另外,部分房企项目被锁定和延期交付,或和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的原因有关。此类项目之所以进度缓慢,在于一些手续不齐全,需要补办。这种情况下,房产违规预售,和地方管理部门监管缺失必有关联。当然,直接找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索赔并不现实。普遍做法是,此类管理部门会督促房企加快项目的开发进度、给购房者进行各类货币补偿。
当然,最糟糕的就是房企本身面临了破产的危机。对于此类房企房源被锁定、无法按期交房的现象,将涉及到债务清偿的问题。从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的偿债优先次序看,将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其次是解决企业员工的薪酬等福利问题。待此类问题解决后,将解决企业破产前应缴纳的税款问题。最后才会涉及企业债权偿付的问题。而在企业债权索赔方面,将优先考虑机构的利益。因为在实际赔偿过程中,此类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也更容易和企业管理层进行接触。近期佳兆业风波后,各大信托公司纷纷发公告,“宣誓”债务的优先索取权,背后反映了其希望尽早获得债务的兑付权。
所以说,当真正出现房企清算的问题时,购房者权益被补偿的可能性将非常小。一来是购房者和房企之间的财产争议对象为房产,而非货币类资产。二来是此类被清算的房企往往背负高昂债务。待别的群体优先受偿后,购房者或会尴尬发现,其已难以再分一杯羹。
心有定力防风险
购房者滋生断供的念头,背后折射出住房交易过程中机制的缺失。这和目前国内市场特定的住房制度有关。比如说,在住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往往是信息掌握最不完全的群体,而且也往往缺乏专业的住房交易知识。一旦利益受到侵害,在投诉和索赔无结果的时候,采取过激的手段自然也能得到理解。
当然,要真正屏蔽此类风险,关键是要设置一堵防火墙,这可以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在美国,住房交易各个环节中会嵌入保险制度。这里以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为主要表现。另外,由于美国商业保险市场比较发达,进而也能够在住房交易环节中处处体现保险的元素。美国购房者的置业计划背后,可能有着律师、税务师、理财师在内的团队支持,其会对住房交易进行各类风险提示。所以一些购房者从防范交易风险的角度出发,会主动签订住房保险合同。
中国其实并不缺这样一道防火墙。早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总公司就出台了《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首次推出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但实际情况是,此类保险计划多为商业银行所采纳,以防范银行信贷投放风险为目标。而购房者对此类保险合同的兴趣并不大。即使在商业保险范畴中,各类保险条款主要是防范购房者偿付按揭贷款的风险,而非防范房企拖延交房的风险。这就出现了一个不对称的现象:购房者若无法按时还贷,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代为偿付,从而减少商业银行信贷的风险。而在房企交房不及时的情况下,购房者却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
因此,进行保险制度的创新,为购房者住房交易风险的规避设置防火墙,可以成为接下来住房市场管理的重要任务。但更为重要的是,购房者在面对这样一种危机时,应该有定力。这样一个定力才是真正的防火墙。
面对目前房源被锁定的风险,购房者大可不必恐慌。实际情况是,若房企违约的动静太大,地方政府势必会介入。一般会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资金、保留相同的项目工程施工队、引入新的项目运营方等,从而确保住房项目能按期交房。而对于断供的念头,购房者自然应主动将其掐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