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北京市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2015-06-27 21:3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截止2015年6月2日,市管公积金发布新政放宽了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较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那么目前申请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条件还有什么呢?搜房网北京二手房小编做了一下梳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此外,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京房公积金发〔2010〕49号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