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五项条件可积分落户 各分值计算细则公布

2015-12-11 14:09:44   来源:北京晚报

根据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五项条件

可以积分落户

本报讯(记者左颖)《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有望凭借学历等10项因素换算出的积分获得北京户口,获得户口后,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办理随迁。

缴纳社保

须连续7年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子女可随迁

配偶可投靠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

截至12月30日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对《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可以将意见发送至jflh@bjpc.gov.cn,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66413006。J170   

基础分

合法稳定

就业分

条件: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分值: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积分

就业分=连续缴纳社保年限×3分

合法稳定

住所分

条件: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分值: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积分

自有住所分=连续居住年限×1分

租赁房屋分=连续居住年限×0.5分

单位宿舍分=连续居住年限×0.5分

教育

背景分

条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分值: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积分

专科高职申请人教育分=9分

本科申请人教育分=15分

硕士申请人教育分=27+3×(全日制硕士数量-1)分

博士申请人教育分=39+6×(全日制博士数量-1)分

导向分

职住区域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减12分。    

加分

居住导向分=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区年限×2分(加6分)

职住导向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区年限×4分(加12分)

减分

居住导向分=居住地由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年限×2分(减6分)

职住导向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年限×4分(减12分)

疏解行业就业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减分

疏解行业就业分=在疏解范围就业年限×6分

创新创业分

条件: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分,不累计加分。

加分

创业企业就业分=就业年限×2分(加6分)

科技服务机构就业分=就业年限×1分(加3分)

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分=就业年限×1分(加3分)

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大赛分=国家奖9分(本市奖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