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不能退房

2016-08-03 09:57:07   来源:搜狐焦点网

记者了解到,虽然这起案子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但温岭法院曾判处过类似的案件。

2013年,林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蔡先生的房子,并付了订金和部分预付款。双方约定,于一年后将房子过户。同年年底,蔡先生的母亲在家里病逝。

为此,林先生起诉退房。林先生称,购房时双方曾约定,蔡先生的母亲生病或亡故都不能住在这套房子里,蔡母病危入住该房子时,他曾同中介人员一起劝阻,但蔡先生置之不理。林先生认为,蔡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蔡先生称,他从未答应过对方。林先生知道其母亲生病,而且这套房子是他母亲的少有住房,病危后住回家里,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母亡故时,买卖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房子也未实际过户,蔡母在房子内亡故,是正常的生老病死所致,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上并无“凶宅”概念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

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