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9 07:40:18 来源:广州日报
据阳山县检察院通报,由阳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处涉嫌诈骗一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一审法院对“陈某处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生效。该案涉案金额572.15万元、受害群众200多名。
据阳山县检察院公开的案情,陈某处,系阳山县阳城镇环城新村人,曾是社区居委会干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陈某处为偿还高利贷及利息, 明知其本人无权也无能力安排及平整宅基地,仍虚构其家中背后的塌方处可平整土地出卖的事实,以认购土地需收取相应定金、代办土地证和房产证需费用、平整土 地需资金周转等虚假名义,通过开收据收取定金、办证费用等形式,骗取毛某某等200多名群众合计人民币572.15万元。该案发生在欠发达地区的阳山,无 论是诈骗金额,还是受骗群众人数均是历史之最,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上百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顿。
经审理,阳山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陈某处继续退赔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陈某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