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11:36: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搜狐焦点网友提问:我的合同上写的是:“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5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在合同后面又有一条写的是:“在2015年12月31日-2016年5月30日免除物业费”,解释是此期间给客户装修使用,请问这样写有问题吗?
合同里这么写是有问题的。
1、物业费是从交房之日才开始算的,因此,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您本来就不需要交物业费,更谈不上“免除”一说。
2、一般来说,房子各方面必须达到收房标准,业主验房之后,才能交房,如果验房有问题,业主可以拒绝交房,而装修则应该是在交房之后。如果业主在交房之前就开始装修,等交房时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里,搜狐焦点也要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一定要逐一阅读,千万不要被一些看似占了便宜的条款蒙蔽了双眼,而是要思考它是否符合正常的逻辑,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应要求开发商及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