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保障房申请指南(11月更新)

2016-11-13 10:24:32   来源:搜狐焦点网

随着上海市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开展,一时间保障房又成为了热议的话题,然而对于上海的保障房你们都了解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上海保障房的知识。

问:保障房为哪些人提供的?

上海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五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也就是说,在上海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就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问:都有哪些类型的保障房?

你们可知道?在上海保障性住房分为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三大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再分为普通公租房、廉租房两类。

问:不同保障房都应如何申请?

一、经济适房(只卖不租)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证券对账单,债权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的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的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它: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卖)

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

4.婚姻证明。

5.拥有本市产权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7.劳动合同。

8.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

9.户口薄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廉租房(只租不卖)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6.符合上述条件,年满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 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 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吋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 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上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

四、限价商品房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

申请条件:

1.拥有限价房出售地所在户口。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4.首次购房。

5.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 家庭成员户口簿

3.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注意事项: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